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441号
原告:林森友,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王建江,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林森友为与被告王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森友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森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森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林森友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顾洁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徐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