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4民初2441号

林森友、王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森友,王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441号

原告:林森友,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王建江,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林森友为与被告王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森友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森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森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林森友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顾洁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徐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