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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209号

颜建昆、莫新旧等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建昆,莫新旧,颜芳芳,颜净净,颜婷婷,颜韬,农某1,农某2,谭某1,谭某2,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颜建昆(曾用名:颜建琨)。

申请执行人:莫新旧。

申请执行人:颜芳芳。

申请执行人:颜净净(曾用名:颜蕾)。

申请执行人:颜婷婷。

申请执行人:颜韬。

申请执行人:农某1。

申请执行人:农某2。以上两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农进斯,男,父亲。以上两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颜芳芳,女,母亲。

申请执行人:谭某1。

申请执行人:谭某2。以上两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颜婷婷,女,母亲。

被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古榕路。代表人:莫健康,男,组长。申请执行人颜建昆、莫新旧、颜芳芳、颜净净、颜婷婷、颜韬、农某1、谭雅瞳、谭某2、农某2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桂01民终739号民事判决书。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那晚坡第二村民小组所有的银行存款10085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户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账号:25×××7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赖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