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民初3547号之一

杨晓泉与刘国太、郝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晓泉,刘国太,郝永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547号之一

原告:杨晓泉,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李明军,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太。

被告:郝永梅。被告刘国太、郝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晓泉与被告刘国太、郝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杨晓泉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泉以与被告刘国太、郝永梅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6742元,减半收取计83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1元,由原告杨晓泉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钱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