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547号之一
原告:杨晓泉,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李明军,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太。
被告:郝永梅。被告刘国太、郝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晓泉与被告刘国太、郝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杨晓泉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泉以与被告刘国太、郝永梅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6742元,减半收取计83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1元,由原告杨晓泉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钱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