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29号
原告:张付堂。
被告:沈凤全。
被告:康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堂诉被告沈凤全、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付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汝 杰
人民陪审员 李晓敏
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