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192号罪犯蒋世康,男,汉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邵通市,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1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世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蒋世康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蒋世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蒋世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世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世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蒋世康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世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