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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2802号

张莉与刘金海、蒙阴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莉,刘金海,蒙阴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2802号原告张莉,居民。被告刘金海,驾驶员。被告蒙阴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岱崮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徐桂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有蒙,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古城东路036号。负责人梅家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明,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朝,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莉诉被告刘金海、蒙阴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蒙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被告顺风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有蒙、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莉诉称,2015年10月7日8时20分左右,被告刘金海驾驶半挂车在本县皮防所门前撞到原告,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涟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金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所有人为顺风汽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处投保了保险。原告伤后在涟水县医院治疗,垫付医疗费2860元及电动车修理费433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4746.88元。被告刘金海未作答辩。

被告顺风汽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刘金海是我们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肇事车辆的登记人是我公司,肇事车辆的主车、挂车都有保险,投保情况以保单为准。事故发生后我公司驾驶员刘金海垫付了20000元,其中1000元交付给原告父亲,剩余19000元交付至涟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辩称,鲁Q×××××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8时20分左右,被告刘金海驾驶车牌号为鲁Q×××××/鲁Q×××××挂号半挂货车,××防治所门前路段处倒车时,与原告张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张莉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涟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金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莉无责任。被告刘金海系被告顺风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其驾驶的鲁Q×××××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莉在涟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14865.88元,出院诊断:左足第1趾近节趾骨骨折、左足舟状骨骨折、双下肢多处皮肤擦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休息3-6月;2、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进行患肢功能康复训练,避免过度用力;3、每月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原告张莉分别于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3月14日在医院检查,共花检查费436元。上述费用,被告刘金海垫付12441.88元,原告张莉垫付286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涟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出院证、医药费票据、道路交通事故预付金支付凭证、销售单等证据载卷证实,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事故经涟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金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莉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金海系被告顺风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其驾驶的鲁Q×××××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故应由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被告顺风汽运公司承担。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5%,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莉系城镇居民,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原告张莉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530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营养费180元,合计15805.88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被告顺风汽运公司赔偿5805.88元;护理费1080元、误工费10908元、交通费180元、车损433元,合计12601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在交强险伤残及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被告刘金海垫付的12441.88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蒙阴公司在赔偿款内扣除后直接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159.12元,支付给刘金海垫付款12441.88元。

二、被告蒙阴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805.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代理

审判员 吴 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卫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