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昊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0013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文君(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55的存款人民币29915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