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金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欢。
上诉人蒋金平因与被上诉人杨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金平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金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伟
代理
审判员 茹赵鑫
代理
审判员 夏蓓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