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杨玉峰,居民。
被告:袁晓娜,成年,居民。
原告杨玉峰与被告袁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杨玉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峰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峰负担。
审 判 长 范学青
审 判 员 张守法
人民陪审员 牟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