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3民初885号之一

杨玉峰与袁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玉峰,袁晓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杨玉峰,居民。

被告:袁晓娜,成年,居民。

原告杨玉峰与被告袁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杨玉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峰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峰负担。

审 判 长  范学青

审 判 员  张守法

人民陪审员  牟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