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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1649号

康某甲与康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649号原告康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康某乙。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某甲诉被告康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康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负担。

审判员  黎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方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