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53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仁杰,男,1993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义添,男,1997年1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1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阳立巧,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5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肖,男,1997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卿,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15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彭州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1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彭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阳立巧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王肖、田仁杰、廖义添、张卿犯寻衅滋事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川0182刑初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仁杰、廖义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仁杰、廖义添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仁杰、廖义添撤回上诉。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刑初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乔
代理
审判员 江建
代理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