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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275号

吕宝娥与王振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宝娥,王振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275号申请人吕宝娥。被申请人王振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宝娥与被申请人王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宝娥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振全名下位于××房产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吕宝娥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振全名下位于××房产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吕宝娥名下位于××房产一套。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迟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