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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8039号

北京嘉隆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嘉隆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8039号原告北京嘉隆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北里甲22号楼1层106号。法定代表人王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向东,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被告周广军,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北京嘉隆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中天公司)诉被告周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隆中天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周广军:1、支付拖欠的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物业费3844元;2、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违约金1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周广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周广军系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北里甲23楼2单元1010号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4.65平方米,楼层为10楼。原告嘉隆中天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保安费、保洁费、垃圾清运费、垃圾消纳费每户每年合计186元,管理费、小修费、化粪池清掏费、绿化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每年每平方米共计6元,公共照明费每户每月10元,二层以上每年每平方米6元电梯维护费。被告周广军未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被告周广军应当依照约定支付上述物业费用。原告嘉隆中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嘉隆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至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三千八百四十三元六角;

二、驳回原告北京嘉隆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周广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周广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党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