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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879号

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张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879号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6518077A。法定代表人倪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国,男。被告张博,男。

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张博给付2014年、2015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1320元。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

代理

审判员李艳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译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