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879号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6518077A。法定代表人倪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国,男。被告张博,男。
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张博给付2014年、2015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1320元。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
代理
审判员李艳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译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