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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郝XX与被执行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X,胡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郝X,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被执行人胡X,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011号民事调解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80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胡X、徐XX、郭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X、徐XX、郭XX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郝X偿还借款本金90.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偿还已付借款本金94000元的利息(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10月29日工资卡累次偿还26000元,该款视为2013年5月22日一次性偿还、2014年5月7日偿还10000元、2014年10月10日偿还10000元、2015年2月16日偿还3000元、2015年5月12日偿还5000元、2016年3月7偿还400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7530元、执行费11460元。但被执行人胡X、徐XX、郭X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19-2号冻结了被执行人胡X在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枣稍沟村的征地款,现因该款冻结期限即将到期,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胡X在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枣梢沟村的征地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芝

审判员  刘向荣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