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758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被告盛某,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王洪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