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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758号

黄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758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被告盛某,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王洪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