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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1513号

陈巧莉与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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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513号原告陈巧莉与被告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16)浙0723民特00169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巧莉于2016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5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益武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寿溪

代理

审判员  钟升祺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