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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1991-2号

王庆忠与王胜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庆忠,王胜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991-2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忠,男,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王胜祥,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忠与被执行人王胜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庆忠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善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振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