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668-1号原告获嘉县金山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化学职务:董事长被告余姚市进化特种陶瓷厂负责人张荣华关于原告获嘉县金山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进化特种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余姚市进化特种陶瓷厂银行存款4070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金山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余姚市进化特种陶瓷厂在银行存款4070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嵬
审 判 员 魏倩
人民陪审员 秦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