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958号原告田之广。委托代理人田荣臻,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风涛。被告桓台耀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太平村。组织机构代码:57390779-3。法定代表人吴树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皓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77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683966253399A。
负责人:李举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世俊,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之广诉被告邱风涛、桓台耀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之广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邱风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之广撤回对被告邱风涛的起诉。
审判员 高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曲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