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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1716号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微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微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716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微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709号华城新都19栋1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杨考,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微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营销暗战策略为先》著作权纠纷一案,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露露

审 判 员  许继学

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