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442号原告李一×。委托代理人李雪辉,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