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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442号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442号原告李一×。委托代理人李雪辉,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