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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755号之十五

周圣勇与赵正、李冬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圣勇,赵正,李冬梅,赵莉丽,李本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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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755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周圣勇,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赵正,男,汉族,1960年11月1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1960年12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莉丽,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本胜,男,汉族,1978年2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05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10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叶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