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264号原告马东河被告尹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河与被告尹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 坤—2— 来源:
马东河与尹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264号原告马东河被告尹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河与被告尹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 坤—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