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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264号

马东河与尹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东河,尹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264号原告马东河被告尹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河与被告尹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 坤—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