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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元民初字第1034号

张伟国与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伟国,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元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张伟国,男,30为,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小濛,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纪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国与被告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伟国负担。

审 判 长  杨 评

代理

审判员  孙志玲

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