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804号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XX。委托代理人范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黑龙江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付XX。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毅、黑龙江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新
代理
审判员 葛永莉
人民陪审员 何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