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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804号

灏林公司与张毅富华集团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XX,黑龙江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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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804号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XX。委托代理人范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黑龙江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付XX。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毅、黑龙江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新

代理

审判员  葛永莉

人民陪审员  何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