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291号
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
被告:黎某1,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黎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址同上。
被告:白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梁某,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某1、黎某2、白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某2的起诉。
审判长吴学刚
审判员王慧杰
人民陪审员丁玉芳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韩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