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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2312号

郭定芳诉伍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定芳,伍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312号

原告:郭定芳,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伍汉江,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郭定芳与被告伍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郭定芳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定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嫚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