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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和与被执行人长春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长春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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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长春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和与被执行人长春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由于房产税没有缴纳本院无法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才

审判员 张 丽 艳

审判员 余 大 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