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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453号

赵超阳与黄风先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超阳,黄风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赵超阳,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黄风先,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赵超阳与黄风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4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风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超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风先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风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超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风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超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肖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