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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0571686-9。。负责人夏安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克,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可,女,汉族,1981年4月17日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送达了(2016)赣0104执277号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5月22日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并未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在银行的存款2105.523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