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0571686-9。。负责人夏安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克,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可,女,汉族,1981年4月17日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送达了(2016)赣0104执277号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5月22日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并未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在银行的存款2105.523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