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行初22号

魏连迎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0行初22号原告魏连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景湖苑**号楼。法定代表人宋立夫,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连迎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违法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连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连迎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民

审 判 员  马 新

人民陪审员  马玉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