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0行初22号原告魏连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景湖苑**号楼。法定代表人宋立夫,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连迎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违法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连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连迎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民
审 判 员 马 新
人民陪审员 马玉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