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蓝俊,男性,1972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冉永刚,男性,1987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蓝俊与被执行人冉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冉永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蓝俊于2016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8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克洪
审判员 黄 化
审判员 王孝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东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