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3387号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夏俊,男,1990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9********,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东映山河38号1102室,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集贸市场4-5号。委托代理人刘俊希,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湖区怀旧徽菜馆,经营者王赛妹,女,1989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9********,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蜀山镇关河行政村石庄自然村42号,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家园****号。
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广益经营部)与被告滨湖区怀旧徽菜馆(以下简称怀旧徽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秦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益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怀旧徽菜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益经营部诉称:广益经营部自2012年3月起为怀旧徽菜馆提供各类调味品,至2015年9月,怀旧徽菜馆共结欠货款92500元。2016年2月3日,怀旧徽菜馆出具还款承诺: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至货款付清为止。但怀旧徽菜馆至今分文未付,经广益经营部多次催讨未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怀旧徽菜馆立即支付货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怀旧徽菜馆负担。被告怀旧徽菜馆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广益经营部与怀旧徽菜馆自2012年3月份起多次发生业务往来,由广益经营部为怀旧徽菜馆提供各类油盐酱醋等日常使用调味品,至2015年9月,怀旧徽菜馆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余货款92500元未付清。2016年2月3日,怀旧徽菜馆出具欠条1份,言明:怀旧徽菜馆欠万源货款人民币92500元。同日,怀旧徽菜馆又出具还款明细1份:朱胜华从2016年3月份开始每月以人民币10000元支付,以此类推,万源货款,不得拖欠。该还款明细加盖怀旧徽菜馆公章。嗣后,怀旧徽菜馆至今未支付相关货款。广益经营部为该货款催讨无果,遂于2016年6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怀旧徽菜馆支付货款92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1057元。庭审中,广益经营部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怀旧徽菜馆支付货款50000元(自2016年3月至7月,以每月10000元计算)及利息损失。上述事实,有广益经营部提供的《还款明细》、《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广益经营部与怀旧徽菜馆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怀旧徽菜馆提取货款货物并出具欠条、还款明细后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广益经营部要求怀旧徽菜馆支付到期货款50000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有怀旧徽菜馆出具的欠条及还款明细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广益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怀旧徽菜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滨湖区怀旧徽菜馆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支付货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滨湖区怀旧徽菜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负担532元,被告滨湖区怀旧徽菜馆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尤晴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