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3刑初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兴坤,绰号“海带”,个体经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东”,个体经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澎,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俊禄,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钢城检公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坤犯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相利、代理检察员吕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兴坤,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胡俊禄,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张兴坤从网上学习盗窃方法,预谋盗窃机动车,其从网上购买开锁工具、汽车信号屏蔽器等工具用于盗窃。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其先后在潍坊市、莱芜市等地窃取现代瑞纳轿车7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29697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7月3日晚,在潍坊市奎文区农机小区1号楼1单元楼前,盗窃刘某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G×××××)。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9400元。2、2014年7月18日,在莱芜市高新区汶河苑小区,盗窃刘某丁停放于该小区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S×××××)。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9400元。3、2015年5月11日晚,在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九中家属楼2号楼南侧,盗窃林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瑞纳轿车(车牌号:鲁B×××××)。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7500元。4、2015年9月1日凌晨,在淄博市高青县金煜电路轿车维修中心门前,盗窃聂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C×××××)。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000元。5、2015年9月8日凌晨,在莱芜市钢城区亲和家园12号楼楼前,盗窃房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银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S×××××)。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750元。6、2015年9月20日晚,在潍坊市诸城市人民医院北院区,盗窃韩明耀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冀D×××××)。被告人张兴坤盗窃后联系被告人董某,经其介绍,张兴坤将该车以9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甲,张兴坤支付董某中介费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1672元。7、2015年10月7日晚,在东营市府前小区53号楼楼前,盗窃张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灰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E×××××)。被告人张兴坤盗窃后联系被告人董某,经其介绍,张兴坤将该车以9000余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甲,张兴坤支付董某中介费6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2250元。
二、2015年10月21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经陈冲(另案处理)介绍,以10500元的价格购买王贺坤(另案处理)盗窃的白色起亚K2轿车一辆(车牌号:鲁N×××××)。经鉴定,该车辆价值575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宣读了被害人刘某丙、林某等人的陈述,机动车购车发票、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兴坤多次盗窃机动车,数额巨大;被告人董某、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被告人张兴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董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兴坤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兴坤、董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2、具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4、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车辆有三辆,实际损失只有一辆车未被追回。5、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涉案车辆有两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庭审时被告人认罪、悔罪。4、涉案冀D×××××红色自动挡现代瑞纳轿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5、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6、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不是作案工具,应予返还。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董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兴坤从网上学习盗窃方法,预谋盗窃机动车,其从网上购买开锁工具、汽车信号屏蔽器等工具用于盗窃。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其先后在潍坊市、莱芜市等地窃取现代瑞纳轿车7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29697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7月3日晚,在潍坊市奎文区农机小区1号楼1单元楼前,盗窃刘某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G×××××)。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9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3日23时30分左右,我停放在潍坊市奎文区健民路6号楼1单元门口东侧的白色现代瑞纳三厢轿车被盗。2013年1月5日以85500元购买,办完手续共10万元。(2)被告人张兴坤的供述,证实我从网上看到有偷车的新闻,便从QQ上搜黑车、鼠车群,找了好几个这样的群,还买了偷车的工具,网上学习偷车方法后从2014年开始偷车。为偷车买过十多个强开工具,还买过一个信号屏蔽器、一个汽车干扰仪。从莱芜偷了两辆现代瑞纳轿车,淄博偷了一辆现代瑞纳轿车,从东营偷了一辆瑞纳轿车,潍坊汽车总站偷了一辆瑞纳轿车,从菏泽偷过一辆瑞纳轿车。我有三个QQ号:49×××58,昵称“有一天”,是我的生活号;31×××38,昵称“西门”;1272512389昵称“-”。151××××9955的号码可能是今年上半年才开始用。我通过卖车获利五万多。2014年10月份我从龙口黄县坐车去潍坊,下半夜到了潍坊奎文区,在一个老小区楼下看到一辆银色瑞纳轿车,我用强开工具把车偷走,之后用QQ联系“辉煌”,在龙口土城村附近,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辉煌”和一个小青年。我的小手机里存的名称为“青岛”号码为170××××1941的联系人从我这里购买过两辆车,一辆是从莱芜盗窃的第二辆瑞纳车,一辆是从东营盗窃的银色瑞纳车。里面存的名为“中介”的号码170××××7063QQ昵称为“东方兽”的是介绍买赃车的中间人。他介绍的“青岛”来买的两辆车。小手机通讯录中的17082722576是QQ昵称为“风雨后的阳光”的中介联系的买车人,从我这里买了两辆车,分别是淄博那辆和菏泽那辆。“辉煌”从我这里买了两次车,分别是莱芜偷的第一辆和从潍坊偷的那辆。从我车上扣押的红色白条阿迪达斯上衣是我去东营、莱芜盗窃第一辆车时穿的。(3)辨认笔录、现场图、方位图,证实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兴坤辨认出在潍坊市奎文区农机小区1号楼1单元楼前盗窃瑞纳轿车的现场。(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5年10月22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兴坤位于龙口经济开发区嘉元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强开工具、解码器、三部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并进行扣押。(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产品合格证,证实涉案车辆为北京现代牌轿车,车架识别代码尾号为2418,发动机号CB627508,2013年1月5日购买,85500元。(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59400元。(7)被告人张兴坤与开锁工具专卖店的聊天记录,证实张兴坤购买作案工具的事实。2、2014年7月18日,在莱芜市高新区汶河苑小区,盗窃刘某丁停放于该小区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S×××××)。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9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8日早8点发现停放在莱芜市高新区汶河苑小区2号楼东头靠北与3号楼之间路边的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被盗,车牌鲁S×××××,2012年9月以82900元购买。(2)被告人张兴坤的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坐大巴到莱芜,从汽车站往东一两公里、路左边一个胡同里,用强开工具偷了一辆车,车牌是鲁S的,回到龙口后我又通过QQ联系“辉煌”,在龙口港下高速那里将车卖给了他,8000元。(3)辨认笔录、现场图、方位图,证实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兴坤辨认出在莱芜市高新区汶河苑小区盗窃瑞纳轿车的现场。(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产品合格证,证实涉案车辆为北京现代牌轿车,优雅白,车架尾号为6896,2012年9月25日以81900元购买。(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59400元。3、2015年5月11日晚,在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九中家属楼2号楼南侧,盗窃林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瑞纳轿车(车牌号:鲁B×××××)。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7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1日22时许至12日7时之间,我停放在平度市市区九中家属楼2楼南侧的红色瑞纳轿车被盗,车架号尾号为7324。(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QQ昵称“依旧辉煌”。2015年五一之后,在龙口帮一个卖家卖过一辆红色手动瑞纳轿车,这个卖家平常叫我“辉煌”。买家给我3000元茶水费,这辆车的交易价格忘了是10000元还是11000元了。经过对卖家进行辨认,辨认出该卖家为被告人张兴坤。(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从一个网名叫“辉煌”的人手里以16500元买了一辆红色瑞纳轿车,在龙口高速路口交易的,卖车的还有一个很瘦的人。(4)被告人张兴坤的供述,证实我还盗窃过一辆红色瑞纳自动挡轿车,从什么地方盗窃的记不清了。记得该车盗窃后我装上了GPS,开到潍坊市金都花园小区,一个星期左右就没有信号了。当时是“东方兽”介绍的买主,来了三个人提走的车,给了我9500元,我给“东方兽”500元。辨认笔录,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兴坤对购买瑞纳轿车的QQ昵称为“辉煌”的男子进行辨认,辨认出“辉煌”即为李某乙。(5)钢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李某乙131××××1228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兴坤在2015年5月11日案发时段与李某乙有过联系,李某乙与最终买家刘某甲有电话联系,张兴坤使用的尾号为6211的手机曾于5月11日过境平度境内。(7)平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林某车辆被盗案破案经过,印证刘某甲与李某乙交易的过程。(8)林某被盗车辆信息,车牌号为鲁B×××××。(9)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47500元。(10)发还文件物品清单,证实平度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15日将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林某。4、2015年9月1日凌晨,在淄博市高青县金煜电路轿车维修中心门前,盗窃聂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C×××××)。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聂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日下午3点,我停放于高青县金煜电炉轿车维修中心门口的一辆白色瑞纳轿车被盗,车号鲁C×××××,车架尾号为4686,2012年10月在高青县花78000元购买。(2)被告人张兴坤的供述,证实去淄博时大约晚上12点左右,好像是在淄博市高青县的一个小区,瑞纳车是红色的。偷完后走的青银高速,从莱州或是龙口下了高速,通过“风雨后的阳光”还是“东方兽”把车卖了,买车人的联系方式在我小手机上。卖了八九千,在龙口交易的,具体地点记不清了。(3)辨认笔录、现场图、方位图,证实2015年10月27日张兴坤辨认出在淄博市高青县金煜电路轿车维修中心门前盗窃瑞纳轿车的现场。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高青县公安局对聂某车辆被盗案现场进行勘察,现场位于高青县中心北路路西金煜电路轿车维修中心门口。(4)聂某被盗车辆登记信息,显示发动机号为CB495330。(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33000元。5、2015年9月8日凌晨,在莱芜市钢城区亲和家园12号楼楼前,盗窃房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银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S×××××)。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7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房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7日下午5点至9月8日7点50分停放在钢城区亲和家园12号楼楼前的银灰色瑞纳轿车被盗,车架尾号7317,2010年12月份购买。(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QQ昵称为“风雨后的阳光”,2015年我向QQ号昵称为“西门”的人介绍卖了一辆瑞纳车,好像是8500元,卖给了城阳的刘某乙。(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通过韩某介绍买过一辆2010年左右的银色瑞纳车,在龙口高速路口附近交易的,10000元多一点买的。(4)被告人张兴坤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份坐车到莱芜,随便找了公交车到了钢城,一直转悠到晚上12点左右,之后来到一个小区,看到第一排楼前面停着一辆现代瑞纳轿车,车身是红色或是银色的,东西停放,我用强开工具打开车,之后开走,到了龙口把车停在龙矿中心医院大院里。通过“东方兽”在龙口港收费站以9000元的价格卖了车。买家的号码我存在小手机上,是“青岛”170××××1941的号码。在开车离开莱芜时我把遮阳板放下并戴上了口罩。(5)辨认笔录,2015年10月23日张兴坤辨认出在钢城区亲和家园小区12号楼南侧盗窃瑞纳轿车现场。钢城区公安局制作的房某车辆被盗案现场照片、方位图,地点位于亲和家园12号楼楼前。(6)自被告人张兴坤苹果6plus手机导航中我的位置截图,证实“我的位置”记录包括钢城区、莱西市、青岛城阳区、潍坊市、龙口港收费站等。(7)被害人房某被盗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发动机号为AB713991。(8)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33750元。6、2015年9月20日晚,在潍坊市诸城市人民医院北院区,盗窃韩明耀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冀D×××××)。被告人张兴坤盗窃后联系被告人董某,经其介绍,张兴坤将该车以9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甲,张兴坤支付董某中介费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167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4日我开车发现车不见了,之前是上周晚上七点我对象将车停在诸城市人民医院北面的停车位上,车辆为红色瑞纳三厢轿车,车架尾号为1912,2010年12月份购买。(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我从李东那里买了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要求过户时李东说是抵押车现在过不了户,我不放心就先给了他一半的钱1.5万元。辨认笔录,证实陈某辨认出向其出售红色自动挡瑞纳轿车的“李东”即为被告人李某甲。(3)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董某在网上从事汽车中介生意,他用了我的两张银行卡,一张工行尾号为5995,一张邮政尾号为1220,这两张卡由我拿着,董某要用我就给他,这里面的钱有部分是卖车的中介费。(4)被告人张兴坤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21日我用QQ号码31×××38的号码联系“东方兽”并发给对方一个红色现代瑞纳轿车照片,忘记车从哪偷的,买家的QQ昵称是“小丽臭美”,通过查看QQ号为10×××69,当时在龙口港高速路口交易的,对方电话是存的“青岛”那个170××××1941。辨认笔录,经张兴坤辨认,2015年8、9月份盗窃的红色瑞纳轿车和10月8日左右从东营盗窃的银色瑞纳轿车均出售给同一伙人,其中较胖的人经辨认为李某甲。(5)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证实从2015年7月份开始干汽车中介,刚开始干的是抵押车,后来干裸车生意,裸车就是盗抢车和没有手续的车,当时刚接触到卖裸车的信息,也知道违法,但没想到这么严重,于是就通过QQ和微信发布这种信息买卖裸车,QQ昵称为“东方兽”,有卖车的会把车的信息给我,然后我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和QQ发布车的信息,从中收取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费用,卖家告诉我要卖的价格,我再通过加价的方式告诉买家,双方交易完成后,卖家再给我中介费。认识昵称为“西门”的人,他是一个卖车的,提车都在烟台龙口,出售的也是盗抢车。给“西门”联系卖过几辆车,第一辆是2015年8月16日,一辆瑞纳,好像是红色手动版,我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车消息,一个济宁人和“西门”进行了交易,但西门没有给我“茶水”(中介费)。第二次是2015年9月9日,“西门”又和我说有瑞纳车,让我联系买家,这次他好像打给我500元。第三次2015年9月21日他让我联系卖一辆红色瑞纳自动挡车,2010年的,我联系了客户,约定提车地点在烟台龙口,我把施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发给他了,西门给我打过来的钱。第四次是10月8日,“西门”联系我卖辆瑞纳,2012年9月份的银色手动标配瑞纳,售价9000元。我发布消息后把买车人手机号码170××××1941发给“西门”,后来交易成功,“西门”打到施某的工商银行卡中1000元。(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昵称是“小丽臭美”,2015年9月到10月份之间通过“西门”购买了一辆盗窃所得红色自动挡标配的瑞纳轿车,之后卖给了陈某。2015年国庆节之后从手机微信“嘉豪汽车”看到他卖车的信息,通过他我和“西门”联系购买了一辆灰色瑞纳轿车,从龙口港那里接的车,后把车以11000的价格卖了。我用过170××××1941的号码,用了1个月左右,是2015年7、8月份从网上买的,是作案号码,专门用于联系买家和卖家。(7)被告人张兴坤用昵称为“西门”的QQ号码与董某昵称为“东方兽”的QQ号码聊天记录,证实二人在9月22日、10月9日交易情况,9月22日交易的为红色瑞纳自动挡轿车,事后往施某卡中打款500元。10月9日交易的银色瑞纳轿车,董某称自己的手机尾号为7063,并留了施某5995卡号,客户号码为170××××1941。(8)被害人孟某被盗车辆信息,显示发动机号为AB725030。(9)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31672元。(1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1月24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董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手机三部、苹果一体机及银行卡等物品。(11)施某尾号为5995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9月22日现存500元,10月9日现存600元。(12)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张兴坤与“小丽臭美”的聊天记录,证实两人聊天卖车的事宜,到达地点为S19龙青高速入口,分享位置为烟台市龙口市龙青高速公路(龙口港收费站)。(13)被告人董某QQ通讯录截屏、李某甲微信通讯录截屏、工作说明,证实二人互为好友。(14)被告人董某自书材料一份,证实董某在被抓获后,自述11辆盗抢车经其手卖出,包括2015年9月21日、10月9日出售的两辆瑞纳轿车。(15)工作说明:经钢城分局办案人员查看张兴坤手机定位软件,发现被盗D0A801现代瑞纳轿车在2015年9月23日至25日停放于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南方位置,梨园街道办事处庄家小学西南方,与李晓峰的东辉汽车修理厂附近位置吻合。(16)发还清单,证实韩明耀(孟某的丈夫)被盗车辆已经发还被害人。(17)李某甲使用的170××××1941与张兴坤使用的17093724662通话记录,显示2015年10月9日二人通话频繁。7、2015年10月7日晚,在东营市府前小区53号楼楼前,盗窃张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灰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鲁E×××××)。被告人张兴坤盗窃后联系被告人董某,经其介绍,张兴坤将该车以9000余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甲,张兴坤支付董某中介费6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22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8日18点至9日7点,自家停放在东营市府前小区53号楼楼前停车位的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被盗,车架尾号为0568,2012年9月份购买。(2)被告人张兴坤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7号或8号,我从莱州坐客车去东营汽车站,之后打的去了比较繁华的地方,下车我买了一件红色衣服,四处溜达,进了一夜市边的一个小区,用强开工具开走了小区东南角停放的一辆银色瑞纳轿车。车号是东营车牌,驾驶座前面遮阳板下有1000元钱。我用QQ联系“东方兽”,告诉他车况,说卖9000元,让他联系买家。当天晚上有个买家联系我,对方号码170××××1941,我们在龙口港收费站见面,对方两个人,给我9600元,说其中600元是“东方兽”的中介费,交易完成后东方兽通过QQ把账号发给我,我通过ATM机给他打款。(3)辨认笔录、现场图、方位图,证实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兴坤辨认出在东营市府前小区53号楼楼前盗窃瑞纳轿车的现场。(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方位图,张某乙车辆被盗案,现场位于东营区胶州路与运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府前小区53号楼北侧停车场。(5)被害人张某甲被盗车辆信息,显示发动机号为CB519108。(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32250元。
二、2015年10月21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经陈冲(另案处理)介绍,以10500元的价格购买王贺坤(另案处理)盗窃的白色起亚K2轿车一辆(车牌号:鲁N×××××)。经鉴定,该车辆价值57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我在抵押车裸车交流群看到有人卖起亚K2。对方说车是2011年至2013年的,最后定下价格为10000元还是10500元,在青州接车,我给了对方钱,就把车开回到潍坊。这辆车当时的车牌就是现在扣押的苏***6**。(2)王贺坤盗窃案卷宗材料,证实根据材料显示王贺坤盗窃张俊良起亚K2轿车后,以8300元的价格卖给陈冲,之后陈冲卖给了青岛口音的一个人,号码是17099395081。13000元购买的,具体是谁记不清了,这个人经常更换号码,最近又用17086787405。(3)钢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工作说明,证实该局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的悬挂号牌为苏J×××××的白色起亚K2轿车进行查看,该车车架号已磨平。后经修理厂查看,该车发动机号为C5309639,为德州德城区一被盗车,车牌号为鲁N×××××。(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2月10日,侦查人员扣押被告人李某甲停放在东辉汽修厂的白色起亚K2轿车(苏J×××××)一辆。(5)人身检查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李某甲身上搜查出三星J7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39××××9967、17088370342,后盖内有1700895××××0电话卡一张),苹果5S手机一部(139××××5131)。以上物品已被扣押。本案综合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情况。(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兴坤、董某、李某甲均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兴坤于2015年10月22日在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嘉元小区被办案民警抓获;被告人董某于2015年11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抓获;2015年12月10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在东辉汽修厂内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坤多次盗窃机动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董某的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系初犯以及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两被告人专门介绍买卖赃车,社会危害性较大,两被告人涉案的车辆不止一辆,并非初犯,且在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全额弥补,不宜适用缓刑,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两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兴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自被告人张兴坤处扣押的强开工具、解码器、手机三部,被告人李某甲苹果5S手机一部,被告人董某手机三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负责处理)。责令被告人张兴坤退赔被害人刘靖59400元、刘瑶59400元、聂现彬33000元、房晶33750元,责令被告人张兴坤、李某甲、董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坤3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蕾
审 判 员 吕心英
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莹莹法律链接,见附页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