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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52号

王琦与钟方明、毛兴志、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琦,钟方明,毛兴志,李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琦,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钟方明,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毛兴志,女,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李莉,女,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王琦与被执行人钟方明、毛兴志、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钟方明、毛兴志、李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琦发现被执行人钟方明、毛兴志、李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