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琦,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钟方明,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毛兴志,女,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李莉,女,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王琦与被执行人钟方明、毛兴志、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钟方明、毛兴志、李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琦发现被执行人钟方明、毛兴志、李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