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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743号

德乐海申请执行苏雅拉图、阿丽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乐海,苏雅拉图,阿丽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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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743号申请人德乐海,男,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苏雅拉图,男,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阿丽玛,女,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德乐海与被执行人苏雅拉图、阿丽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4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575元。申请执行人刘爱梅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3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蒋 海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