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负责人丁丰华,行长。被执行人潘馨媛。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馨媛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8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馨媛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馨媛收入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