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460号原告张某某,住克山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克山县发展乡恒发委*组居民,现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身份证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8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结婚,同年10月29日生育了一名男孩王伟松,2003年11月25日生育了一名女孩王思盈,2005年2月18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23日又生育了一名王思思。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2年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无音信,无下落。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生活。原告提供的证据:1、婚姻关系证明;2、发展乡恒发委社区的证明,证明被告外出务工多年至今未归、无音信、无下落。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6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10月29日生育了一名男孩王伟松,2003年11月25日生育了一名女孩王思盈,2005年2月18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23日又生育了一名王思思。2012年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无音信、无下落。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且无音信、无下落,现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子女王伟松、王思盈、王思思随原告张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7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立彬
代理
审判员 周挺进
人民陪审员 宫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冬磊注:1、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2、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