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062号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118号。负责人李广学,主任。被执行人烟台天银商贸集团,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负责人王荣团,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天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法定代表人王东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天银商贸集团、烟台天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展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