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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062号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与烟台天银商贸集团、烟台天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烟台天银商贸集团,烟台天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062号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118号。负责人李广学,主任。被执行人烟台天银商贸集团,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负责人王荣团,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天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法定代表人王东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天银商贸集团、烟台天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展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