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阮进元。被执行人陈红玉。被执行人陈向东。被执行人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变压器附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阮进元与被执行人陈红玉、陈向东、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变压器附件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