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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132号

阮进元与陈红玉、陈向东、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进元,陈红玉,陈向东,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变压器附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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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阮进元。被执行人陈红玉。被执行人陈向东。被执行人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变压器附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阮进元与被执行人陈红玉、陈向东、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变压器附件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