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艳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婷,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缪国军,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思凡,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罗德兵,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
被告:广东祝铭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于艳红。
上诉人于艳红与被上诉人陈婷、原审被告罗德兵、广东祝铭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于艳红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上诉人于艳红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艳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艳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锦霞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