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694号原告李万林,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镇北村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何海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镇北村行政村村民,住该村0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林诉被告何海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林于2016年8月1日以其与被告何海军庭外协商解决,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万林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万林承担。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伟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