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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694号

李万林诉何海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李万林,何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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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694号原告李万林,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镇北村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何海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镇北村行政村村民,住该村0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林诉被告何海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林于2016年8月1日以其与被告何海军庭外协商解决,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万林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万林承担。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伟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