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729号原告杨范平(又名杨某),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常玉宾,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范平与被告常玉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范平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杨范平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