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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6932号

张杨霞、张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杨霞,张陈,陈晨,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932号申请执行人张杨霞,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张陈,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陈晨,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6463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陶爱华。本院在执行张杨霞、张陈、陈晨与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