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932号申请执行人张杨霞,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张陈,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陈晨,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6463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陶爱华。本院在执行张杨霞、张陈、陈晨与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