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唐少华,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现住永新县,被执行人肖济礼,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唐少华与被执行人肖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济礼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61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26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重立
审判员 宋炳山
审判员 颜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汪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