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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寒生、詹创建、詹庆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詹寒生,詹创建,詹庆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负责人文泽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詹寒生,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詹创建,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詹庆丰,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詹寒生、詹创建、詹庆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詹寒生、詹创建、詹庆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詹寒生、詹创建、詹庆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习军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潘维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立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