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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219号

申请人张树峰与被执行人郭洪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树峰,郭洪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峰。被执行人郭洪山。张树峰与郭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2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洪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树峰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洪山应返还张树峰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洪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洪山除与庞秀英共有的唯一的已被本院查封的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50070**号、第20150070**号住宅(面积70.9平方米)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洪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树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洪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树峰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