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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953号

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53号

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昀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玲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楠

代理

审判员 鲁 璐

代理

审判员 刘雨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