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XX德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文华、海宁市奇星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嘉海许商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XX德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85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艳 来源: